规章制度

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维修、修缮、改造项目管理办法

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

维修、修缮、改造项目管理办法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加强学校维修、修缮、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,使之更加规范、合理、有序、保障工程质量、提高效益,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、法规,结合学校的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中维修、修缮、改造的建设活动是指学校内修、改、护、装饰的维修建设工程(包括:土木建筑、线路、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、建筑装饰装修、修缮、园林绿化景观等)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承包、发包等相关行为。

第三条 凡在校内从事维修、修缮、改造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当事人,必须遵守本办法。

第四条 学校后勤管理中心作为管理部门,负责全校维修、修缮、改造建设的统一管理与监督工作。

第二章 审批制度

第五条 凡在学校内的维修、修缮、改造的项目,各职能部门应向后勤管理中心办理工程初审手续。

1、维修、修缮、改造项目的立项、批文;

2、项目的方案设计文件及论证可行审批表。

第六条 维修、修缮、改造项目初审通过后,由后勤管理中心按程序办理工程开工手续,开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:

1、有详细的施工图纸、施工组织方案、措施;

2、已按学校的相关招投标规定完成了各项手续,且已签订承包合同;

3、按学校管理规定,施工企业必须缴纳实施期间的保证金:

1)为避免在维修、修缮、改造期间,施工企业对建筑物、构造物造成的损坏;为保障校园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的美观有序,要求建筑垃圾按规定统一堆放,统一处理、外运,在开工前施工企业向物业管理部门缴纳环境卫生保证押金,合同金额100万以上缴纳5000元环境卫生保证押金,合同金额100万以下缴纳3000元环境卫生保证押金。待竣工验收合格后,满足要求无息退还押金;

2)水电是商品,禁止维修、修缮、改造过程中,企业私自接电、接水。在开工前,必须到学校后勤管理中心水电班报备,依据学校的规定和合同约定,到计划财务处缴纳相关的费用。

     4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,凡从事维修、修缮、改造项目建设活动的当事人,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,未办理开工审批手续,擅自开工的项目,一经查实,报学校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。

第三章 施工现场管理

第七条 贯彻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的方针,企业应加强安全、文明施工,科学组织,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;在实施期间严禁干扰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。

第八条 施工企业在施工中,应对学校的设施(如房屋、道路、绿化、景观、管线、电力、通讯等)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,不允许未经审批进行破坏或迁移。必须到资产办、后勤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,并及时对破坏之处进行恢复,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。

第九条 施工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施工完成后剩余的建筑材料、设备等,施工方必须及时清运出校园。

第十条 施工实施过程中要遵循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。承包方必须加强安全技术管理,落实安全措施,严格安全纪律进行安全教育,严禁无序指挥和违章作业。

第十一条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,应及时报告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。

第四章 法律责任

第十二条 工程实施过程中,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由后勤管理中心给予警告,责令停止施工,并可处以工程造价0.5% — 2%的罚款:

1、未按设计文件施工,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,质量验评标准,施工规范操作规程,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;

2、采购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、设备、构配件、商品砼的;

3、违反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,具体如下:

(1)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、梁、板、砼墙、天燃气管道、屋面防水、隔热板等;

(2)如需拆除非承重墙,必须经后勤管理中心并签字后认可,严禁破坏防水层;

(3)不得改变进户门栋的设计,阻碍楼梯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;

(4)装饰装修设计标准不允许增加楼荷载,如确需增加荷载,应由原设计单位设计认定后方可实施。

4、无证、越级承包工程,专业管理员、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。

第十三条 建筑活动当事人违反规定,造成各种事故,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具体如下:

(1)装饰、维修施工期间不能影响正常的学校生活秩序(如噪音、粉尘等);

(2)施工现场应安全文明施工,要做好保护措施(按文明施工现场规定执行),严禁建筑垃圾乱堆乱放,应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加覆盖或围挡;

(3)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、渗漏、停电、损坏他人物品等;

(4)高空坠物等危急他人生命安全。

第五章 工程质量

第十四条 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。工程竣工验收由各职能部门牵头组织: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参加,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。交付验收的项目,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,达到国家及省规定的竣工条件,经决算审计后,方可结算、报销。

第十五条 建设工程按现行规定,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:

(1)基础设计工程、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,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;

(2)屋面防水工程,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、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,保修期为5年;

(3)供热与供冷系统,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、供冷期;

(4)电气管线,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、装饰、维修项目,保修期为1年;

(5)园林绿化工程,树木的维护时间不小于2年,花草的维护时间不能少于1年,并确保其生长正常。

第十六条 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护期限内维护、维修由建设工程承包方负责,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,维修费用经核实由校方承担。

第六章  附则

第十七条 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,由后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八条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