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章制度

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办法

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办法

第一章总则


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,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,适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,更好地为学校教学、科研、及师生员工生活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和国务院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等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节水节电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,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,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。

第三条 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、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,积极发挥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,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,降低水电消耗,提高办学效益。

第四条校内各类用户在水电供应和使用过程中,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。


第二章管理体制


第五条后勤服务集团下设水电管理中心对全校水电工作实施管理,具体职责如下:

1、拟定学校的供水供电和水电建设发展规划,明确学校水电管理的目标和任务,拟定和完善学校水电管理制度;

2、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的水电价格标准,结合学校用水用电实际,核定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性质和水电收费价格;

3、负责校内各单位、经营户以及个人用水用电的计量核查(抄表)计费,负责学校水电计量表具的监管工作,受理校内各单位及个人用水用电申请;

4、负责新增用水用电的审批,参与校内各类水电安装、改造工程以及验收工作;

5、做好学校水电管网图纸和建筑物水电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收集、整理、归档工作;

6、维护校内正常的供水供电秩序,加强与自来水公司、供电局业务联系和信息沟通;

7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,查处违规用水用电行为,并及时上报处理情况;

8、加强节水节电宣传,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;

9、完成学校和后勤服务集团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。


第三章 管理机制


第六条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

1、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,应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,校外单位和个人须与学校签订《水电供用合同》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;

2、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、户名,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,移动计量设施,应事前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,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七条水电计量管理

1、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,各楼栋和凡能集中计量的单位须安装总表,对难以独立计量的单位和个人其用电量按电器功率实行分摊,其用水量按房屋面积和学生人数综合分摊;

2、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、安装、变更和拆除;

3、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,费用自理。

第八条 水电收费管理

1、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,坚持“谁使用、谁付费”的原则;

2、学校各部门办公用水电费由学校承担,非办公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;

3、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实行“定量免费,超量付费”;

4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水电全额计收;

5、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须按月查抄水电用量,按月向校财务处报盘报表。

第九条 节水节电管理

1、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,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,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,形成节约风尚;

2、党政机关及部门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,做到人走灯灭、关掉各种电源,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℃,冬季不高于20℃;

3、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,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,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,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责任人;

4、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,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“一滴水、一度电”的教育活动,杜绝“长明灯,长流水”现象;

5、公共教学楼、公共教室用水用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,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;

6、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,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;

7、绿化浇灌、环境卫生、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;

8、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。

第十条违章与处罚

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,严禁违章用水用电。

1、未经同意,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,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,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《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》,造成严重后果的,报学校追究其责任,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;

2、未经同意,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(如民用改为商业、经营、生产等),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《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》,并追缴三倍用量的费用;

3、擅自变更计量装置、绕越计量装置、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,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《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》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,并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;

4、凡有本条(一)、(二)、(三)款行为,在《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》发出十五日内仍未办理手续者,将停止水电供应。

5、凡被停供水电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到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完清相关手续后,方能恢复水电供应。
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集团水电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